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使用者在農戶承包經營的基礎上,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權占有、使用和處分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貼、他人捐贈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財產,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六條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註冊申請書;
(二)全體發起人簽名蓋章的創立大會會議記錄;
(三)全體發起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辦公室主任證件和身份證明;
(五)出資人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六)住所使用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20日內辦結手續,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人頒發營業執照。登記類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信息通報同級農業等有關部門。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辦法由國務院制定。註冊不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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