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分銷渠道結構。即傳統的分銷渠道是由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組成的松散的銷售網絡。每個成員(企業)都是相互獨立的,他們之間的關系是通過買賣的條件來維持的,為了各自的利益而討價還價。條件合適就有買賣關系,條件不合適就各自獨立行動。
2.垂直分銷渠道結構。它是由制造商、批發商和零售商組成的統壹整體。它可以由制造商、批發商或零售商控制。他們依靠經營規模、議價能力和消除重復服務來達到節約經濟的目的。有三種具體類型:
(1)所有權型垂直分銷渠道結構是指相關的生產和銷售單元由同壹投資體系聯合起來的有效分銷渠道結構。它的特點是所有權單壹,對渠道的掌握和控制統壹。。
(2)管理型垂直分銷渠道結構是指由於壹個企業規模大、實力強、信譽高,由大量零售商合作形成的渠道結構。這種結構不是基於所有權,而主要取決於營銷企業本身的資本和影響力。
(3)契約式垂直分銷渠道結構由不同但相關的生產企業和商業企業組成,它們通過契約聯合起來,以達到比單個行動更有效、更經濟的營銷效果。主要有:自願的批發商聯合組織、零售商合作組織和特許經營組織。
3.水平分銷渠道結構。也稱水平分銷渠道結構,是指同壹層級的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為充分利用資源、規避風險而形成的短期或長期聯合營銷渠道結構。
4.復合渠道結構。也稱為多通道或雙通道結構。指生產企業通過多種渠道向不同市場或同壹市場發送相同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