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古代有指紋作為案件的證據,但當時的指紋判斷只是表面上的。那時候雖然人們知道每個人的指紋都不壹樣,但是沒有辦法像現代壹樣把每個人的指紋都輸入到指紋數據庫裏。這個非常費時費力,所以即使現場有指紋,有些案子也不知道指紋是誰的,沒有任何作用,當時的指紋也只是表面的。沒有辦法顯示潛在的指紋。比如我們碰了什麽東西,就會留下指紋。這種指紋需要壹些化學和物理的方法才能顯現,有的指紋不明顯。在古代,沒有儀器來觀察它們。只有那些明顯受壓的才能被識別。
在古代,普通人沒有足夠的知識來書寫,普通人也不會刻印章,所以他們用指紋作為證據來證明壹些重要的契約,比如地契、房契、買賣契等等。如果有贗品,衙門會根據指紋的“紋理”來判斷,作為判案的證據之壹。在出土的文物中,我們也看到了古代前輩對指紋的判斷。
在中國,指紋很可能在秦朝就被用來破案了。唐宋時期,指紋開始走向成熟。到了宋代,宋詞寫了《冤獄錄》,裏面說指紋是用來破案的。那時候人們還沒有我們現代的儀器。他們使用最原始的方法來判斷指紋的細微差異,但他們也可以達到更高的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