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勞動法律關系中是否存在客體,我國勞動法學界最初持否定態度。
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報告將我國長期流行的“勞動力市場”壹詞更名為“勞動力市場”。這不僅僅是壹個簡單的稱謂的變化,也使得學術界對我國勞動法律關系客體的理論進行了重新認識,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勞動”的觀點。
勞動力作為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具有以下特征:(1)勞動力的人身性質。勞動存在於勞動者體內,勞動的消費過程也是勞動者生命的實現過程。這就使得勞動法律關系成為壹種人身關系。(2)勞動力形成的長期性。勞動生產和再生產的周期比較長,壹般至少需要16年,有些能力的形成需要更長的時間。形成體力和腦力勞動能力需要大量的投入。在社會主義條件下,這部分投資主要由勞動者個人承擔。(3)勞動力的時效性。勞動能力壹旦形成,就無法儲存,過了壹定時間就會自然喪失。(4)勞動力使用的制約性。勞動力只是生產過程中的壹個要素,只有和生產資料結合起來才能發揮作用。勞動力的這些特點要求國家對勞動力的使用采取壹些特殊的保障措施,既能充分發揮勞動能力,又能保護勞動者不受傷害。
明確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勞動力,將對勞動法體系的建立產生積極的影響。勞動者是主體,勞動力是客體。正是勞動力與其所有者之間的經濟分離,決定了勞動法律關系是壹種具有私法因素的契約關系。勞動力及其物質載體——勞動者在自然狀態下的不可分離性,即勞動力的人身性,決定了勞動法律關系必然具有國家幹預的特征,在運行過程中具有公法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