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男女雙方要求結婚,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該條款規定:
1.登記是結婚的必要法律程序。
2.登記是結婚的唯壹合法程序。
3、實行婚姻登記制度,是嚴格執行婚姻法和保護婚姻關系的需要。
4、實行婚姻登記制度,可以提高當事人的法制觀念,融入法制宣傳教育和社會主義道德教育,減少糾紛,維護安定團結,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擴展數據
1,註冊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登記,發給結婚證;離婚的人應當註銷離婚證。但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應在接到申請後壹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頒發結婚證。涉外婚姻的結婚證應當貼有男女雙方照片,並加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涉外婚姻登記婚姻登記專用章。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到單位或者他人幹擾,不能取得所需證件時,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其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沒有註冊。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滿法定婚齡;
2.非自願的;
3.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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