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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法律分析:1。主要指標。醫療機構設置由醫療服務需求、醫療服務能力、千人床位數(千人中醫床位數)、千人醫生數(千人醫生數)、千人護士數等主要指標進行宏觀調控。具體指標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2.壹般要求。按規劃設置醫療機構,堅持統籌規劃、協調發展,嚴格控制公立醫院總體規模和單體規模,規範和引導社會力量設置醫療機構,加強信息化建設,以逐步建設國家級醫療中心和區域級醫療中心為引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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