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是指對本市城市管理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依法行使市政府決定的城市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負責跨區域、重大疑難案件的調查處理。早在2011,北京市城管執法局就從其他單位委托的二級單位,變成了市政府直屬的行政執法機構,具有執法主體資格,是老百姓口中的政府官員。
城管現在是壹個獨立的執法部門,可以對城市管理問題進行指導和處罰,以促進城市發展。因此,農民在路邊賣菜賣瓜的行為可能會妨礙道路車輛的正常行駛,城管有合法的權利去管理。
行政處罰可以分為簡易程序和壹般程序,比如對賣幾個白菜的農民進行教育勸導;對於違法行為較少的大排檔,可以適用簡單的程序,流程如下:
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有法律依據,擬對公民處以50元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罰款或者警告。
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到現場,出示執法證件。
告知當事人擬處罰的違法事實、理由、依據、申辯、陳述等相關權力。
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每壹個程序都非常重要。如果城管漏了壹個環節,那麽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北京市城管局也制定了壹些規定。比如“三條高壓線”,就是嚴禁城管隊員毆打、咒罵、侮辱他人;禁止吃卡;禁止向相對人泄露信息。
法律依據:根據《公路法》第七十七條、《山東省高速公路條例》第五十條、《山東省農村公路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違反本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損壞、汙染路面或者影響公路暢通,或者將公路作為試驗場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