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制度作為壹項現代法律制度,在中國訴訟法律制度中的歷史很短。中國傳統的訴訟法律制度和文化延續了幾千年,但作為現代法律制度,它是在19世紀中葉西方列強入侵後才產生的,以清末司法制度的修改為標誌。我國關於反訴的成文法律規定僅存在於新中國成立後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和司法解釋中。1982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四十六條規定“被告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的,有權提起反訴”。第109條還規定:“原告追加訴訟請求,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可以合並審理。”。1991 4月9日頒布實施的《民事訴訟法》中反訴的內容與《民事訴訟法(試行)》相同。作為民事訴訟法的補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對反訴制度的具體做法做了壹些補充規定,其第184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對新增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由於條文數量少、設計簡單、條文基本原則,在實際應用中還存在很多不足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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