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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民間案例分析4

(1)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或海澱區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地為西城區,遺贈房屋在海澱區。所以可以向海澱區人民法院或者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案中,徐海明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第三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定利害關系,雖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但可以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3)陳愉是本案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第三人認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在這種情況下,陳愉認為遺產中的六套房子中有三套是他自己的,並有獨立的權利主張。

(四)裁定中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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