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案中,徐海明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第三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定利害關系,雖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但可以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3)陳愉是本案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第三人認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在這種情況下,陳愉認為遺產中的六套房子中有三套是他自己的,並有獨立的權利主張。
(四)裁定中止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