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包括四大類證據:
壹、主體要件的證據:主要是指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證據,包括公職人員的身份證據、任命書、委托的工作任務證據等。
二、利有職務之便的證據:公務人員工作的職權範圍、受賄行為與職務內在聯系的證據等。
三、受賄行為的直接證據,如受賄的時間、地點、數額、行賄人情況,因何種原因、何種目的行賄等,受賄證據就是證明以上事實存在的證據,證據包括:
1、物證,比如受賄的金錢、商品等數量確定、清單;
2、書證,受賄賬簿等;
3、證人證言;
4、當事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擴展資料:
受賄罪處罰標準
《刑法》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詢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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