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古代經濟政策:春秋時期:齊國改革內政,發展生產。戰國:秦商鞅重農抑商,承認私有土地,允許自由買賣;獎勵耕田,多產糧布者,可免徭役。西漢初年實行休養生息政策,勸農桑,提倡節儉,發展農業生產。三國:曹魏,重視興修水利;隋朝:隋文帝改革制度,發展生產。初唐:唐太宗重視發展生產,減輕農民的稅役,保證農民得到壹定的土地和生產時間。武則天重視發展農業生產。玄宗,北宋大力發展生產:為增加糧食產量,從越南引進占城稻,並在江南推廣;南宋政府鼓勵海外貿易,並設立了壹個市政航運公司來管理。元朝:元世祖非常重視發展農業,多次下令禁止蒙古貴族占用農田放牧,治理黃河,推廣植棉;大運河。明朝:從國外引進農作物,促進種植。清朝:統治者秉承以農為本的傳統觀念,奉行“重本抑末”的政策,壓制私營工商業的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以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按勞分配、各盡所能的原則。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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