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有法制宣傳、法律服務、司法調解、司法公證和監獄管理的職責和權利。
法律依據:《司法行政機關信訪工作辦法(試行)》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勞改局(處)、縣級勞改勞教場所應當根據信訪工作量設立信訪工作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幹部,統稱為信訪工作機構。市司法局、地(市)、縣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立信訪室,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信訪幹部。
司法局的主要職責:
(壹)研究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編制本市司法行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組織和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教育工作。
(三)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定本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本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五)負責本市律師、法律援助、公證機構和公證活動的管理;研究律師和公證員的改革與發展,提出實施措施。
(六)負責管理本市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京設立的外國律師機構;監督和指導這個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七)指導本系統的法制教育和專業培訓。
(八)負責指導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和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
(九)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宣傳和交流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本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十壹)負責本市仲裁機構的登記和管理。
(十二)負責本市國家司法考試。
(十三)負責社區矯正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五)管理市監獄管理局和市勞動教養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