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司法
這是壹個中文單詞。又稱法律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運用法律辦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第二,制度特征
1.中立是司法權的第壹特征,這在中美司法理念上沒有區別。司法權中立的另壹個方面是它的消極性。司法是解決社會矛盾的最後壹道防線,但不是唯壹手段。
2、司法權的獨立是保證司法公正的必要條件。我國司法機關只享有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司法審查,而無權對立法機關的行為,包括違反憲法的法律法規進行司法審查。
3.團結有兩個內涵。第壹,司法權由法定機關統壹行使,不能由其他機關分享。二是用司法解釋或指導性判例統壹我國各級司法機關的判斷標準。
4.專業性作為司法權和司法機關的特征,在世界各國都是理所當然的,尤其是像美國這樣的英美法系國家。
5.司法權的公開也可以稱為民主。在這壹點上,中國和美國的司法理念沒有區別,只是在實踐上有區別。
6.作為兩國司法權的最後也是最重要的特征,權威是由其先前的特征所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