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形式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合同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訂立,除非法律要求采用書面形式,否則通過口頭協議達成的合同也成立。合同的形式,即合同的表示,作為當事人意誌的載體,對合同的效力有壹定的影響。合同的形式可分為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內容的形式。需要註意的是,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而未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不能認定為無效。根據立法精神,對合同書面形式的要求主要是基於對證據的考慮,以便更容易解決這類合同糾紛。換句話說,這裏的“應該”和“必須”是不同的。即使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未被采納,如果壹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合同也成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合同的形式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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