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規公共服務。這是指物業管理中的基礎管理工作,是物業管理企業為全體居民和業主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和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八項內容:
(1)主樓管理;
(2)房屋設備設施的管理;
(三)環境衛生管理;
(4)綠化管理;
(5)安全管理;
(6)消防管理;
(7)車輛道路管理;
(8)公共機構服務。
(2)有針對性的特殊服務。這是指物業管理企業為改善和提高居民的工作和生活條件,滿足部分住戶、群體和單位的需求而提供的各種服務。特殊服務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日常生活;
(二)商業服務;
(三)文化、教育、衛生、體育;
(4)金融服務;
(5)經紀代理服務。比如,物業管理企業在提供公共服務的同時,還在其管轄的住宅區內提供裝修、美容美發、餐飲、副食等各種經營服務。
(3)委托專項服務。專項服務是受物業業主和使用人委托,為滿足其個性化需求而提供的服務,通常在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不作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盡力滿足他們的需求,並在可能的情況下提供特殊服務。比如護理小區裏的老年病人,送孩子上學,照顧上下樓梯的殘疾人,給住戶采購生活用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根據業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部分關於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及時解答業主關於物業服務的詢問。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落實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