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現行商業銀行績效評價方法的局限性逐漸凸顯,有必要根據新形勢的需要進行修訂和完善。
評價指標有所調整。《辦法》從指標體系上,調整了改革前的盈利能力、業務增長、資產質量、償債能力等四大類指標,以服務國家發展目標和實體經濟、發展質量、風險防控、經營效益為目標,每類權重為25%,兼顧考核重點和平衡。
各單項指標的權重根據其重要性和導向作用確定,並可根據國家宏觀政策、實體經濟需求和金融發展趨勢進行動態調整。
指標1服務於國家發展目標和實體經濟。
主要反映商業銀行服務國家宏觀戰略、實體經濟和微觀經濟的情況,包括:
指標2發展質量
主要反映商業銀行高質量發展和人均貢獻水平,包括:
指標3風險預防和控制
主要反映商業銀行的資產管理和風險防控水平,包括:
指標4經營效益
它主要反映商業銀行的資本增值狀況和經營效率水平,包括:
上述負責人表示,改革主要是體現五個?比較突出?:
壹是評價導向突出服務國家宏觀戰略等綜合經濟效益;
二是評價理念突出高質量發展;
第三,對標體系突出行業對標的全面規劃;
四、加分比較突出的違規行為?黑名單?扣分降級;
五是成果應用更加突出地與高管薪酬、企業工資總額、領導班子考核等事項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