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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醫院電子處方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由於通過系統開具的電子處方存在處方者難以識別、處方者內容被篡改的隱患,國家出臺了《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處方者應當以電子簽名方式在電子處方上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依據:《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

第五條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提供。

第六條新申請設立的醫療機構擬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應當在設立申請書中予以註明,並在設立可行性研究報告中說明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相關情況。與第三方合作建立互聯網醫療服務信息系統的,應當提交合作協議。

第七條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並在規定時間內給予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批準設立並同意開展互聯網診療,在《醫療機構設置批準書》中同意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醫療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申請執業註冊。

第八條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擬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應當向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提出互聯網診療活動執業登記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申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理由和理由;

(二)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互聯網醫療服務信息系統的,應當提交合作協議;

(三)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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