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四條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五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於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生產安全責任保險。具體範圍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