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此法確立了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法定地位。
學習和掌握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每壹個中國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是加強民族團結,增強民族凝聚力,早日實現“中國夢”的基礎。推廣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為了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進各民族***同團結奮鬥,***同繁榮發展。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語文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範漢字。使用的漢語文教材,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
第十壹條漢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漢語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必要的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