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級辦公樓,人均建築面積26 ~ 30平方米,使用面積16 ~ 19平方米(人員編制超過400人時,取下限)。
2.二類辦公樓,人均建築面積20 ~ 24平方米,使用面積12 ~ 15平方米(人員編制超過200人時取下限)。
3.三級辦公樓人均建築面積16 ~ 18平方米,使用面積10 ~ 12平方米(人員編制超過100人的,取下限)。
擴展數據
辦公空間標準:
壹.第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樓建築等級分為三個等級:
1,壹級辦公用房適用於中央部(委)級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機關,以及相當於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2、二級辦公用房,適用於市(地、盟)級機關,以及相當於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3、三層辦公樓,適用於縣(市、旗)級機關,以及相當於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二。第十壹條
1.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包括:
辦公用房、公共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
2.各個房間的內容如下:
(1)辦公樓,包括總參謀部辦公室和領導辦公室。
(二)公共服務用房,包括會議室、接待室、檔案室、打印室、資料室、收發室、計算機房、儲藏室、廁所、公共服務用房、保安室等。
(3)設備間,包括配電間、水泵間、水箱間、鍋爐房、電梯間、冷凍間、通信間。
(4)附屬房間包括食堂、車庫、人防設施、消防設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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