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讓和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劃轉、出售、置換、掛失和報廢。
2、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的範圍包括:
(1)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和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或者淘汰的資產;
(三)因分立、撤銷、合並、改制、變更隸屬關系等原因導致產權或者使用權發生轉移的資產。單位的;
(四)資產的盤虧、壞賬和非正常損失;
(五)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情形。
3、行政單位應當嚴格履行國有資產處置審批程序,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4.資產處置由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進行審查評估,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上報審批。
5、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和處置方式,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6、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出售和置換應當通過拍賣、招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7、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8.行政單位分立、撤銷、合並、改制以及隸屬關系發生變化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並及時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9.行政單位聯合舉辦重大會議和舉辦大型活動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在會議和活動結束後,由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報請批準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