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三十七條為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自行或者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就下列事項進行調查: (壹)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對國內產業及其競爭力的影響;(二)相關國家或地區的貿易壁壘;(三)為確定是否依法采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對外貿易救濟措施,需要調查的事項;(四)規避國外貿易救濟措施的行為;(五)對外貿易中涉及國家安全利益的事項;(六)為執行本法第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需要調查的事項;(七)其他影響對外貿易秩序,需要調查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