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權可以通過轉包、轉讓、入股、合作、租賃、互換等方式流轉,鼓勵農民將承包土地流轉給專業大戶和合作社,發展農業規模經營。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在堅持農民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遵循平等協商、合法自願、有償的原則。
第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剩余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規範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轉關系應當受到保護。
擴展數據:
土地流轉的基本原則:
壹是堅持確保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活使用權的原則;
二、維護農民權益,堅持“自願、有償、依法”的原則;
第三,堅持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和土地等生產要素優化組合的原則;
四、堅持保護耕地和保護基本農田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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