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的主體不同:民法調整的主體是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國家),商法調整的是商事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調整的對象不同:民法調整的對象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商法只調整流通領域。
立法目的不同:民法追求社會公平正義,商法註重交易安全!(例如,流通票據法中流通票據的無效是為了確保交易安全)
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不同:民法是國家的部門法,是基本法。商法不是,它是民法的特別法。
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不同:民法的制定和修改往往是由全國人大來做,人大常委會只是在不違背民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進行部分修改。商法可以由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
民商法是指民法和商法。關於民商法的關系,有兩種風格:壹種是民商法壹體化,另壹種是民商法分離。
所謂民商法壹體化,是指民法包含商法,商法是商法的母法,指導和指揮商法,而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特別法。如瑞士、意大利等國家。
所謂民商法分立,是指民法和商法屬於兩個獨立的部門法,通常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典,如法國、德國。我國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說法屬於哪壹種風格,但是根據我國目前的要求和現代民法的發展趨勢,我國應該采用民商合壹的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