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治與民主兼容,人治對應專制。法治理論主張法律應當具有巨大甚至至高無上的權威,不能讓個人和組織的權威淩駕於法律之上;相反,人治論主張或默認組織和個人的權威高於法律,權力大於法律。
2、法治強調法律至上,任何人的行為都必須以法律條文為依據;人治原則強調“領袖”至上,壹切強調以領袖或領袖意誌為基礎。
3.法治體現了不同的原則。人治體現了不平等原則,主張人與人應該是不同的,對人的行為給予具體的指導;法治體現了平等原則,強調物不為人,提供了普遍規則。
總之,法治與人治的本質區別在於國家權力是否嚴格依法運行。法治國家要求樹立“法律大於權力”的觀念,創造“法律大於權力”的制度。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把民主和法治緊密結合起來,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壹起來,真正把“權力關在法律的籠子裏”,這是最通俗的人治要求或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