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的項目進行匯總篩選,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交申報;中央直屬單位可直接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申報。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壹)申請報告:簡要說明項目名稱、申請人、申請目的和意義;
(2)項目申報: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瀕危狀況的說明;
(3)保護規劃:說明未來十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
(四)有助於說明申報項目的其他必要材料。
具體評價標準如下:
(壹)具有彰顯中華民族文化創造力的突出價值;
(二)植根於相關社區的文化傳統,代代相傳,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增進中華民族文化認同、增強社會凝聚力、促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功能,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紐帶;
(四)優秀運用傳統技藝,體現高超水平;
(5)具有見證中華民族活的文化傳統的獨特價值;
(6)對維系中華民族文化傳承意義重大,同時又因社會變遷或缺乏保護措施而面臨消失危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