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行政制度正處於由唐向元、明、清過渡的歷史時期,這使得宋代的行政法非常復雜。歷代都編纂了行政法,如《吏部七司遺》、《丁敬吏部條例》等。,但是到了宋末,還沒有人像唐六典或者明清徽宗法典那樣,集壹代行政法之大成。
宋代的行政法規仍以官職為基礎,因此選官、考試、獎懲仍是其主要內容。此外,文書管理的規定也越來越完備,中央分為中書省、廈門省和樞密院。行政和司法進壹步結合,行政制裁和處罰齊頭並進。特別是隨著封建商品經濟的發展,有關手工業和商業的行政法規越來越多。
(二)。宋代行政法的特點
(1)皇帝君權的集中和民政的分割。
如前所述,宋代皇帝為了使高度的中央集權不至於半途而廢,采取了壹系列劃分官員權力的措施,形成了獨特的“官與職”“官”“職”“派遣”“名與實”的制度[29]。
(2)“意見相左”的用人原則
在各級衙門的設置上,有幾個平行的機構,各管各的,但互不隸屬,直接與皇帝統壹。這是體制內權力下放的結果。但是,皇帝特別不足。在具體官員的任用上,尤其是在朝臣的重用上,他遵循的是“不同意見相混”的原則,即利用政見不同的人,使彼此“不敢有所不為”,如王安石、司馬光等,他們都是王朝之神。前者強大,容易自作主張,後者弱小,只能遵守法律。自惠宗執政以來,他就下令當地的州縣長官認真管理監獄,不允許他們做小官。這些特點使皇帝能夠“在壹張紙上記下郡縣,如臂如指,毫無困難,天下大勢為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