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契約立法在中國封建時代已經達到了相當完備的水平,對於社會上壹般的財產交換所需要的契約關系,宋代法律都有非常詳細的相關規定。債務的發生:契約產生的債務在宋代占大多數,當然還有其他形式的債權。
銷售合同:宋代的銷售合同分為三種:絕對銷售、現場銷售和賒銷。永遠不要為了壹般業務而出售。租賃契約:宋代房屋、住宅的租賃稱為“租”、“租”或“借”。租賃契約:宋代租賃土地活動十分普遍。拍賣契約:宋代的拍賣又叫“活賣”,即通過轉讓物的使用權收取部分利益,保留贖回權的交易方式。
借貸契約:傳統唐宋借貸契約有明顯區別。有利息的叫提款,沒有利息的叫負債。與其他朝代的法律相比,宋代法律中的民事規則更加詳細,財產交易關系更加復雜和廣泛。
在中國古代法律中,更多的是指身份的繼承。到了宋代,繼承開始有了更多的含義。根據法律和民間習慣用語,在財產分配中還使用了其他詞語,如財產分割和財產分析,但也開始使用繼承。
連續關系
宋朝的法律在繼承關系上有很大的彈性。除了遵循以前的繼承兄弟平分制度外,允許房內女性享有部分繼承財產權;同時,承認遺腹子與親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基於女性身份的不同,在財產分配上把女性分為三類:房內女性(父母去世後仍與父母同住且尚未結婚的女性)、已婚但已被婆家拋棄的女性、已婚女性(父母去世前只有女兒,沒有兒子,因此可以參與父母遺產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