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夫妻共有的財產。
2.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雙方或壹方勞動所得的財產,雙方或壹方所得的財產或贈與的財產。
3、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其所有權歸子女,但父母有平等的管理權)。
4.還包括父母、祖父母甚至兄弟姐妹的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不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