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快遞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快遞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保價快遞的賠償責任;對於未保價的快件,應當依照民法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實施快遞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聯系方式,保證與用戶聯系暢通,為用戶提供業務咨詢、快遞查詢等服務。用戶對快遞服務質量不滿的,可以向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訴,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日內處理完畢,並告知用戶。
擴展數據:
快遞服務的相關要求規定:
1.從事快遞的企業發現寄件人寄遞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拒絕收寄;發現已經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違禁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分揀、運輸和投遞。
2.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驗視內件,並作出驗視標識。寄件人拒絕驗視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中央人民政府-快遞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