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新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21-2025),招募不應局限於男性或男性優先。
可見用人單位在招人的時候不應該限制男性或者男性優先。
在職場中,男性總是比女性更容易找到工作,選擇的範圍也更廣。女性在找工作的過程中,會受到性別歧視。
比如30歲的男人和30歲的女人應聘同壹個職位,用人單位肯定會優先考慮男人,哪怕30歲的女人比男人強。
用人單位會認為,既然這個女的已經30歲了,如果招她,也要考慮到女性會面臨婚假和產假的情況。
或者有的女性懷孕了就直接辭職,這也不錯。用人單位只需要再招人。
如果女性休產假,會比較麻煩。在產假的半年時間裏,女性的工作內容可能會分配給其他員工,這無疑增加了其他人的工作量。
如果重新招聘壹個人,休完產假回來後,女方肯定做不了原來的崗位,因為已經有人頂替了。然後,公司其他崗位沒有空缺,女性可能面臨失業的風險。
性別歧視不僅發生在工作場所,也發生在生活中。女人為壹個家庭付出壹切,卻受到傷害。
在工作中,我知道自己的工作並不比男人少,甚至比男人多,但是工資卻比男人少。
為什麽會這樣?不是職場性別歧視。老板認為女人不如男人,男人無論是體能還是其他方面都有優勢。
其實不然。男人可以,女人也可以。所以職場招聘不應該有性別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