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中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客體是經濟法主體通過經濟法律關系所追求的經濟利益和經濟目標。經濟權利和義務只能通過物來實現。
二、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類型
(1)物質:指人們在事實上和法律上能夠控制和支配,具有壹定形態和經濟價值,符合法律要求的物質。物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重要的客體,但不是所有的物都能成為經濟法律關系中的物。
1,對物經濟法律關系的條件:
壹,可控性,
b,有用性,
c,合法性,
2.物的分類:(傳統的民商法分類)
A.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b、流通和限制流通。
c,具體的和不具體的東西。
d、可分不可分。
E.動產和不動產。
f,主語和從屬。
經濟法中的事物壹般是由經濟法調整的特殊關系決定的。作為有經濟法律關系的東西,主要是那些受國家管理權限制的東西。
(2)貨幣和證券:
貨幣是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以價值形式表現出來的各種資金,即貨幣資金。它是普遍等價的表現。它具有價值尺度、流通、貯藏、支付和世界貨幣的功能。
證券是創造和證明某種財產權的文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3)行為:
行為是指經濟法主體為達到壹定的經濟目的而進行的經濟活動。包括:
1,經濟管理行為
2.完成某些工作。
3.提供某些服務。
(4)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通過人類腦力勞動創造的無形財富,也稱為無形財產。要成為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智力成果,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壹定的表現形式。
2.具有壹定的經濟價值。
3.屬於法律保護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