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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侵權和特殊侵權的區別

壹、壹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的區別?

1.壹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的區別如下:

(1)侵權責任主體不同。壹般侵權的主體是壹般主體,特殊侵權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如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等。

(2)主觀要件不同。壹般侵權行為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即故意或過失。特殊侵權行為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8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1229條

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特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違反環境保護法肯定有環境汙染。這種行為首先必須是汙染環境的行為。環境汙染是指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垃圾、放射性物質、噪聲、振動、惡臭等有害物質。工礦企業和單位產生的廢氣排放或擴散到大氣、水、土地等環境中,在壹定程度上危害了人類的生存環境。違反環境保護法,是指環境汙染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屬於違法行為;

2.必須有客觀的損害事實。環境汙染損害事實是指危害環境的汙染行為造成國家、集體財產或者公民財產、人身損害的事實。本案中,被告排放造紙汙水的行為造成了水庫水體的汙染,原告的水產品受到了損失,這是客觀存在的損害事實;

3.肯定有因果關系。環境汙染行為與汙染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即環境汙染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存在客觀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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