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符合城市總體規劃、鄉村建設規劃和商業服務網點規劃;
(二)有相應的場地、設施和資金;
(三)有與市場規模和主要商品性質相適應的水電、消防、環境衛生等設施,以及必要的倉儲、通訊、運輸、計量等配套服務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向市場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和證明材料:
(壹)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報告;
(3)土地、房屋使用證明;
(四)表明市場定位和設施分布的平面圖;
(五)市場開辦者的資格證明或者身份證明,市場負責人的任職證明和身份證明;
(六)市場章程和交易計劃;
(七)聯合市場各方簽訂的協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證明材料。
聯合開辦市場,聯辦各方應共同申請或委托其中壹方申請登記。
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答復。對符合開辦條件的,頒發《市場登記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市場登記證》實行年檢制度,市場開辦者應按規定到原登記部門辦理年檢。
第十條市場需要合並、分立、遷移、撤銷或者變更其他主要登記事項的,市場開辦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部門申請變更和註銷登記。
未經批準,農貿市場不得改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