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1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2.禁止制造、銷售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3.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捕撈。4.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漁網捕魚。5、幼魚的漁獲量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禁止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出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1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方法破壞漁業資源,違反禁漁區、禁漁期規定進行捕撈。2.禁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漁具、捕撈方法和網具,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3.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銷售非法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5、制造、銷售違禁漁具的,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