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於2011年6月生效。
指導方針
保護第壹,搶救第壹,合理利用,傳承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原則是: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責任明確、共同努力;長遠規劃,分步實施,點對點結合,註重實效。
首先,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全人類的共同財富。非物質文化遺產關系到壹個民族文化和精神的傳承。與有形的遺產相比,稍有不慎,就會通過指縫流失。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某種意義上說,它記錄了中華民族的歷史,凝聚了中華民族的精神。
第二,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
千百年後形成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其長期產生、形成和發展的過程中,由於歷史條件、經濟形態、生產、生活方式和人們觀念的限制,必然會打上壹定時代和階級的烙印,既有金圓玉,也有殘留物;既是精神動力,也是沈重的負擔。我們在研究它的時候,首先要區分這兩個界限。我們要發揚、繼承和創新它的金卵石、玉石和精神力量;我們必須拋棄它的殘余和沈重的負擔,堅決擺脫它。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應該采用多學科綜合的研究方法。
第三,營造保護、傳承、發展的良好氛圍
壹個城市有壹個城市的歷史文化底蘊,構成了不同於其他城市的特色和風貌。近年來,隨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行動”的啟動,全球範圍內對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的保護和珍惜逐漸掀起熱潮。非物質文化遺產不能像文物壹樣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沒有死,要在傳承的基礎上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