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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營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現狀

妳好,親愛的。

現狀如下:

1,股權結構不合理,“超級股東”控制壹切。我國股權結構以國有股和國有法人股為特征,其中非流通國有股和國有法人股占很大比重。股權結構不合理表現為國有股比例過大,社會公眾股過於分散,缺乏有實力的機構投資者。

比如上市公司大部分股份由政府持有,國有股和國有法人股占全部股份的54%。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導致大股東特別是國有股東“壹股獨大”的超強控制,制約了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和證券市場的發展。

2.“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國有企業控制權掌握在內部人手中,內部人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損害所有者利益已經成為普遍現象。

3.董事會獨立性不強,內部監督不足。從表面上看,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形成了“三會四權”制衡機制,即股東大會行使最終控制權,董事會行使經營決策權,監事會行使監督權,經理層行使日常管理權。但實際上,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非常不成熟,股東大會是“空殼”,對董事會的控制力極其微弱。

4.監事會監督不力。我國《公司法》第46條和112條分別賦予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十項權力,第54條和126條分別賦予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五項權力。從權力上看,監事會完全被董事會和管理層控制,無法與董事會抗衡,無法對董事和經理進行有效監督。

此外,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還不完善;管理層激勵約束機制不足;信息披露機制不完善,缺乏符合國際慣例的外部審計,缺乏債權人對企業的有效監督和制約機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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