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投資者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
該條款中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是指《合夥企業法》第三條“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綜上所述,除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其他公司均可成為普通合夥人。
擴展數據:
《公司法》第十五條解讀:該條是關於公司對外投資責任的限制。
公司可以投資其他企業。這是因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經營權,可以自行承擔責任。用自己的財產進行投資是公司發展的正常要求,是法律允許的。根據這壹規定,公司不僅可以投資於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還可以投資於公司以外的其他企業。
壹般來說,公司對外投資只能承擔有限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被投資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投資者。
這壹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公司對外投資既有盈利機會,也有風險:對外投資失敗,如果讓被投資公司承擔無限責任,可能直接導致公司破產或利益的重大損失,從而損害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直接危及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