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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中禁止性行為的規定有哪些?

對投標人的法律禁止性規定

1)禁止投標人串通投標。

投標人相互同意提高或降低投標報價;

投標人相互同意對招標項目進行高、中、低價報價;

先在投標人中進行內部招標,默認選定中標人,再由投標人參加投標;

投標人之間在投標報價中的其他串通行為。

2)禁止與招標人串通投標。

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更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

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的;

招標人與投標人在投標時約定降低或提高投標價格,中標後再給予投標人或招標人額外補償;

招標人將提前默認中標人。

3)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投標人不得以賄賂手段中標;

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

投標人不得以非法手段騙取中標。

(四)其他禁止的行為

非法掛靠或者借用其他企業資質證書參與投標的;

故意在投標文件中使用商務、技術方面的模糊語言騙取中標,中標後提供低檔次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

投標時提交虛假業績證明和資質文件;假/考大學/法人代表簽名,私刻公章,提交假委托書。

合同的“目標”是合同最基本的要素,建設工程合同目標的量化是工程合同的內容和範圍。

工程合同的支付分為四個階段,即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尾款和保留款的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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