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50萬元的印刷廠,可按照《印刷經營者資質暫行規定》申請經營其他印刷品印刷業務。設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業的條件如下:
(壹)有企業或者單位的名稱和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三)有滿足經營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廠房面積不低於100平方米,且不在以居住為目的的場所;
四、有滿足業務需要的生產設備資金,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五、有滿足業務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必須取得縣級以上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
㈥有健全的印刷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業務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申請其他印刷品印刷的企業,應先向所在地縣(市)區文體局提出申請,經縣(市)區文體局審核同意後,通過網上申報平臺報福州市文化新聞出版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