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貸款: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以抵押物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承諾: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由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交由債權人支配,並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合同中債權人對債務人動產的占有。
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財產的方式優先受償。
5.存款:
定金是指合同壹方當事人預先向另壹方當事人支付壹定數額的款項,以保證合同履行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6條包括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