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遷工程開工前15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備案:
1施工單位資質登記證;
2 .擬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可能危及鄰裏的建築物的說明。
3.拆除施工組織方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4.堆放和清除廢物的措施。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下列資料:
1拆遷工程相關圖紙資料;
2 .拆遷項目涉及區域內地上、地下建築物及設施分布情況。
施工單位應當負責對影響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類管線進行切割和遷移。當建築物外有架空線或電纜線時,應與有關部門取得聯系,並采取保護措施,確保安全後方可施工。
當拆除工程可能對鄰近建築物的安全造成危險時,必須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疏散和安置建築物內的人員。
拆除作業前,施工單位應檢查建築物內的各種管線,確認全部切斷後方可施工。
如果在拆除工作中發現不明物體,應停止施工,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保護現場,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