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
有形文化遺產,即傳統意義上的“文化遺產”,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包括歷史遺跡、歷史建築和人類文化遺址。
物質文化遺產,包括近現代的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重要史跡、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以及歷史上各個時期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書籍、資料等可移動文物;以及建築風格、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物相結合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
2.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以非物質形式存在,與人們生活密切相關,世代傳承的各種形式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被各種群體、團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習俗、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物品、手工藝品和文化遺址。
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口頭傳說和表達方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表演藝術;社會習俗、禮儀和節日;關於自然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間文學、民間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相關的器物、工藝品等。)和文化空間(即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示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如歌會、廟會、傳統節日慶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