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中明確規定,施工招標項目工期超過十二個月的,可以在招標文件中約定工程造價指標體系、價格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該規定的出臺主要是為了解決長期項目建設中可能出現的價格上漲、政策調整等不確定因素,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
工程造價指數體系是反映壹段時期內工程項目各項費用的價格變化趨勢和程度的指標體系,包括人工、材料、設備和施工服務的價格變化。通過建立工程造價指標體系,可以及時掌握市場價格變化,為價格調整提供依據。
價格調整因素主要是指影響工程造價的各種因素,如物價上漲、政策調整、自然災害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價格調整因素,有助於投標人更好地了解項目風險,合理報價。
關於工期的壹般規定
1.如果承包商在投標函中承諾的工期與計劃的開工和竣工日期有矛盾或不壹致,應以承包商承諾的工期為準。實際開工日期以總承包合同第11.1條規定的發包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規定的開工日期為準。
2.如果承包人在投標函附錄中承諾的工期早於發包人在本工程招標文件中要求的工期,承包人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制定相應的措施保證工期,由此增加的費用視為已包含在投標總價中。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將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技術措施費、催交費或其他任何性質的提前完工獎勵。
3.承包人在投標函附錄中承諾的工期應包括實施和完成上述2.1.2中規定的估算價項目的工期和上述2.1.3中規定的實際可能暫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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