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6月召開的“全國文字改革會議”和“現代漢語規範化學術會議”期間,正式將漢語同音字的正式名稱定為“普通話”,同時確定了其定義,即“北京音為標準音,北方方言為基礎方言”。10月26日,1955,10,《人民日報》發表題為《努力推進漢字改革,普及普通話,實現漢語規範化》的社論,其中提到:“新中國* * *的諧音是以北方方言為基本方言,以北京音為標準音的普通話”。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四條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國家為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普通話,規範漢字。
第十九條工作語言為普通話的崗位人員應具備普通話能力。以普通話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影視劇演員、教師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水平的,另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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