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首席裁判
(壹)組織領導各裁判組的工作,保證競賽規則的實施,檢查落實賽前準備工作。
(二)對規章制度有解釋權,但無權修改規章制度。
(三)在比賽過程中,根據比賽需要,可以調動裁判員工作,裁判員有處理嚴重失誤的權利。
(四)評審並宣布結果,對裁判工作進行總結。
二、副總裁判
(壹)協助總裁判長工作,並可負責比賽的某壹部分。
(2)在主裁判不在時擔任主裁判。
第三,裁判的職責
(壹)組織裁判組的專業學習,實施裁判工作。
(2)常規時間不足或超過要求、重做、少於規定人數的團體項目、執行比賽中不合格的音樂項目扣分。
(三)經總裁判長同意,有權調整不合理的運動員分數,但無權改變裁判員的分數。
(4)當裁判員出現嚴重裁判錯誤時,可以向主裁判建議給予相應的處理。
四。副裁判的職責
協助裁判工作;負責管理當地報名團隊的工作,確保本組比賽有序進行。
動詞 (verb的縮寫)裁判員的責任
(壹)服從裁判員的領導,參加裁判員的學習,做好準備工作。
(二)認真執行規則,獨立評分,並做好現場評分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