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和節假日性質不同,支付的工資也不同。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9日至11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在12至15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為勞動者安排補休,不支付加班費。不給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支付標準: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標準為: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one hundred and fifty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300%的工資。目前上海的最低工資是2020元/月,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會安排這三天加班,全職員工可以拿到最低的加班費:
2020元/月÷21.75天×3天×300%=835.86元。
對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至少支付其計件價格的300%的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