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九條采購人應當根據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經批準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並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談判文件和詢價通知中披露采購項目的預算金額。
第三十壹條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提供招標文件的期限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第三十二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招標文件標準文本編制招標文件。
第四十九條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采購人需要增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可以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情況下,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