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相應的水路運輸資質。
申請材料
處理過程
接收-接受-完成-交付?
流程圖
應用領域
涉及內容:水路班輪運輸業務記錄。
適用對象: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
法律基礎
(壹)《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第二款:客運班輪運輸應當按照公布的班期和班次經營;班期、班次、運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15前向社會公布;停止經營部分或者全部班輪航線的,應當在30日前向社會公告,並報原許可機關備案。
(二)《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水路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自取得班輪航線經營許可之日起60日內開航,並在15前通過媒體和在航線停靠的客運站的明顯位置向社會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價等信息,並報原許可機關備案。
客輪應當按照公布的時刻表和班次運營。班期、班次、票價發生變更的,水路旅客班輪運輸經營者應當在變更前向社會公告,並報原許可機關備案。停止部分或者全部班輪航線經營的,經營者應當在停止經營的30日前向社會公告,並報原許可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水路貨物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在航線開航七日前向社會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運價,並報原許可機關備案。
貨物班輪運輸應當按照公布的班期和班次經營;變更班期、班次、運價或者停止部分或者全部班輪航線經營的,水路貨物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在變更或者停止經營的7日前向社會公告,並報原許可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