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學術界對檔案的定義並不統壹。壹般來說,檔案是指人們在各種社會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的原始記錄。原始記錄是其本質屬性。
中國古代的檔案在不同朝代有不同的稱謂。商朝稱之為“書”,周朝稱之為“鐘”,秦漢稱之為“古書”,漢魏以後稱之為“文書”、“抄本”、“案卷”、“書書”。清朝以後多稱為“檔”,現在統壹為“檔”。
歷史意義:
我國檔案界從20世紀50年代就開始討論檔案的定義,直到1987年9月5日公布並於1988+0年10月6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誕生,檔案的定義才有了相對壹致的認識基礎。
該法說:“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